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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稱: 甲) 本會定名為「地利亞(協和)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乙) 本會隸屬於地利亞修女紀念學校(協和)。 2. 註冊地址:九龍觀塘協和街221號 3. 宗旨: 本會宗旨: 甲) 促進地利亞教育機構校友會間之友誼和合作。 乙) 加強校友與本校教職員之關係。 丙) 作為學校與社會間的橋樑。 丁) 以本會會員及社會利益為前題,促進及組織本會認為有意義之社會、文化、教育、公民或慈善性質等活動。 4. 會員及入會資格: 凡會員必須遵守會章。所有會員申請,必須經本會之執行委員會審核批准,執行委員會有全權拒絕任何申請而無須表明理由。 本會會員可分為下列幾類:
5. 贊助人、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本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之校友(會員或非會員)為本會之贊助人、名譽副會長或名譽顧問,以支持或推動本會會務。如贊助人、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本身非為本會一般會員時,無投票或被選權。 6. 組織: 本校校長為本會會長。本會最高決策權歸於會長,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事務。 7. 執行委員會: 甲) 組成 (i)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行政部門,其委員將不少於八位及不多於十八位。執行委員會由選舉產生,其選舉程序乃先由會員提名成為候選人,候選人經確認後,最後交會員大會通過正式成為執行委員會委員。 (ii)
執行委員會成員必須包括最少七位曾在本校就讀不少於兩學年之一般會員及一位名譽會員(由校方委任)。 (iii) 執行委員會須在選舉年會員大會後的第一次執委會會議中互選選出 - 主席; - 兩位副主席; - 兩位秘書(其中一人為名譽會員); - 司庫(必須為名譽會員);及 - 兩位康樂活動秘書 乙)
執行委員會職權 (i)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ii)
推行本會會務; (iii)
向會員大會呈交建議; (iv)
委任任何一般會員,以補替因執行委員會委員離職或被罷職而騰空的任何執行委員職位; (v)
審批會員申請; (vi)
組織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非經常性事務; (vii)
執行委員會委員在本會之服務皆屬義務性質,不能受薪; (viii)
執行委員會委員得代表本會出席地利亞教育機構屬下各分校之校友會聯席會議。 丙)
任期 執委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五年。 丁)
罷免 執行委員會委員如未能履行職責或違反會章,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及會長審批後,則可罷免其職務。 戊)
辭任 執行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如有合理理由,可辭任委員一職,惟必須以書面具陳理由向會長申請,獲同意後始得離任。因此而出缺之職位將補選新委員替代並向全體校友公佈及更改社團註冊紀錄。 8. 附屬委員或工作小組職權: 甲) 按照第七條款(乙)(vi)項成立的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須由一位執行委員擔任領導及至少一位執行委員會委員或增補之委員參與。 乙) 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必須向執行委員會呈交報告及建議,由執行委員會考慮及批核。 9.
會員大會: 甲)
會長擁有會員大會之最終決策權。 乙)
每年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主持。 丙)會員大會須在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召開。大會舉行之形式、時間與地點由當屆執委會決定。大會召開前最少十四天,須以電郵通知會員或於網頁上發佈信息;而法定與會人數最少為八十人(本會根據第十八條款解散時除外)。如在指定開會時間之後一小時內,出席人數仍未達法定人數要求,則必須延期至十四天後再召開。延期召開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作符合法定人數論。延會通告須於開會前七天發出。 丁)
週年會員大會議程(如適用):
10.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需要,及在過半數執行委員會委員或十位一般會員書面要求下,會長須在接到書面要求之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只限於討論及議決書面要求中所提出之事宜,在大會召開七天前須以電郵或網上發佈信息通知會員。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11. 聯席會議: 甲)
由校友會主席或副主席及一位執行委員身份的名譽會員代表出席。 乙)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 丙)
聯席會議議程(如適用): i)
分享工作經驗; ii)
協商舉辦校友會之聯校活動。 12. 執行委員會會議: 執行委員會會議須至少每年舉行兩次,及在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召開;法定與會人數須為執行委員之二分一。如在指定的會議之後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會必須延期至十四天後再召開。延期召開的會議,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論。延會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七天發出。 13. 動議: 任何會議上之動議須獲過半數的出席者同意,方可通過。 14. 會議主席: 除會員大會及聯席會議外,所有會議應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主持。如主席不能出席,則由副主席代行。如正副主席均不能出席,則由會長委派其他執行委員代行。 15. 財政: 本會財政之運用,必須符合會章第三條款所陳述的宗旨。 16. 會章修訂: 修訂本會會章的建議,必須在會員大會中提出。建議須先呈交本會會長批核,繼交回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再通知社團註冊署署長備案後,才可生效。 17. 處分: 甲) 如會員觸犯下列條款,執行委員會可向其發出警告及/或革除會籍。
乙) 在正式以本會權力革除會員之會籍前,執行委員會須以書面通知有關會員,給予申辯機會(以書面或親身申辯均可。) 丙) 任何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付的會費或捐獻,將不獲發還。 18. 解散: 若載於第三條款之宗旨所列事務無法繼續進行,本會可經本會會長同意,及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出席該大會三分之二的會員為法定人數,決議通過解散。本會解散後之剩餘財產須撥歸所屬學校。 修訂於23/09/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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