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利亞(協和)校友會四十周年校慶文化交流基金
管理委員會 附則
名稱:地利亞(協和)校友會四十周年校慶文化交流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地位:管理委員會直接向地利亞(協和)校友會執行委員會(下稱執委會)負責,並需向執委會提交工作報告。
任期:管理委員會任期與執委會之任期相同。
組織:管理委員會成員共五人,包括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委員三人。
權責:
1.
按撥款準則處理撥款事宜;
2.
審核、批准或否決撥款申請;
3.
宣傳、籌募及接受捐款;
4.
向執委會提交全年工作及財政報告;
5.
就本基金章程(包括附則)向執委會提出修改建議。
基金之籌集:
1.
本基金的所有籌款必須以「地利亞(協和)校友會」名義進行;
2.
所有籌款活動需事先得執委會認可及授權;
3.
籌款程序:
i.
每年向校友會執行委員會提交該年度籌款建議書;
ii.
若執行委員會批准其建議,必須以書面通知有關負責人;
iii.
籌款活動財政報告須於籌款活動完結後四星期內,提交予執委會。
撥款準則:
1.
該活動必須與文化交流有關;
2.
接受資助的交流活動可以考察、調查、探訪、會議、生活體驗等形式進行。
3. 該交流活動須由該活動計劃開始之日起計三個月內完成。
4.
受資助的開銷項目須直接與交流活動相關,例如:交通費、食宿、通訊、資料、報名費、入場費等。凡涉及個人消費項目不得納入報銷範圍。
5.
基金之批款將據當時基金的數額(不可超過批款當日基金的全數),並優先考慮資助有經濟需要之申請者。
申請及報銷方法:
1.
申請者須於活動開始前至少一個月前(除特殊情況外)提交計劃書及財政預算予本基金管理委員會;
2.
成功申請人士或組織必須於交流活動完畢後四星期內,提交工作報告、財政報告連支付單據及剩餘款項予管理委員會;成功申請人士或組織之代表或須出席每年的校友會會員大會,與出席之校友分享其經歷及/或報告成果;
3.
申請被接納後而工作中途告吹,申請者得向本會解釋告吹之理由。如解釋被接納,本會則支付告吹前所耗之費用;如解釋被否認,一切費用由申請者負責。
批核程序:
1.
申請人隨時可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若管理委員會批准其申請,申請者將獲書面通知;
2.
如申請者不獲批准,可向執委會提出上訴,並以執委會之決定為最終決定。
詮釋及修改:
1.
本附則之解釋權屬校友會執行委員會。
2.
本附則之修改建議,須先經管理委員會提出,並經執行委員會委員三分二多數贊成,始得通過。